根据我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下,实施
信用卡诈骗活动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若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而对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未按要求还款的行为。
此外,如有人
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应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
定罪量刑。
因此,如果小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这张拾得的信用卡,那么他的行为就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范畴,从而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