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信贷方欲先行偿还所借之债项,此举虽合法可行,但必须确保不会对债权方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利益损失。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若
贷款人决定提前归还所借之款,其利息的计算方式应以实际的
借款期限为准。
此外,根据该法第五百三十条的规定,债权方有权拒绝信贷方宣布提前偿还
债务,除非提前偿还并不对债权方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信贷方选择提前偿还债务而导致债权方额外承担的相关费用,则这些费用将由信贷方自行承担。
同样地,根据第五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债权方也有权拒绝信贷方部分偿还债务,除非部分偿还并未对债权方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信贷方选择部分偿还债务而导致债权方额外承担的相关费用,则这些费用仍将由信贷方自行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