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信用卡逾期还款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需要依据欠款额度与欠款时长予以具体分析:
首先,若欠款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即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未能按时归还,这将构成
信用卡欺诈罪名,需要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同时,此时的个人仍然需就未结清的
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还款义务。
其次,若并未出现上述情况,那么欠款人只承担偿还欠款的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的,需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具体
刑罚根据
涉案金额大小及情节轻重而定,包括但不限于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
情节严重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二)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此外,《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
催收之后的三个月内未能按时归还的,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