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在完成
确权之后,如若面临被征用的情况,其获得补偿款项的归属问题往往需要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首先,如果是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那么所产生的土地补偿款项将归属于村集体,而非仅仅给予农户作为
赔偿;
其次,关于土地征收过程中所涉及的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相关事项,应当归属于实际种植这些作物或拥有这些物品的所有人;
最后,对于
安置补助费这一部分,则应该由那些享有安置权益的村民们享有,并直接发放至他们手中。
在各项补偿费用被
征地单位收取之后,它们会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与处理:
第一,
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以及附着物补偿费,都将由被征地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青苗补偿费以及附着物补偿费将会归属于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
第三,安置补助费的归属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