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并未强制性的要求在劳务协议中设定
违约责任。
然而,劳务协议的双方
当事人可自行决定是否需在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具体而言,违约责任的有无及其具体表述方式取决于双方的协商及
合同条款的约定。
若存在
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进行补充;
如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参照合同其他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违约责任。
若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受损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违约方提出更换、退货、降低价款等形式的违约责任请求。
关于
劳务合同与劳务协议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二者的法律性质有所不同。
劳动合同作为确立
劳动关系的基础,其性质属于
劳动法的范畴;
而劳务合同则是建立民事、经济
法律关系的依据,其性质属于
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其次,对于合同主体的要求亦有所差异。
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由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组成;
而劳务合同的主体则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
法人,甚至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的组合,因此,劳务合同对主体并无特别要求。
再次,合同主体的地位也有所不同。
在劳动
合同签订之后,劳动者将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两者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
而在劳务合同中,双方始终保持着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地位,各自以自身名义
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最后,合同的内容和确定报酬的原则也有所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待遇等,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
而在劳务合同中,劳务价格通常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予以支付。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