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两次
诉讼离婚而男方却未出席审理的情况,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裁判原则如下:
倘若
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以证明其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经由人
民法院进行调解后仍无法修复,那么通常会作出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也被视为
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
1.夫妻间因感情不和而长期
分居达两年以上;
2.一方存在
重婚行为或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3.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4.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