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集体土地的行为,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勒令退还非法占用之地,并实施罚款以及复原土地等
法律制裁。
倘若
情节严重,触犯
刑法规定者,还需承担
刑事责任。
对于未经合法审批或采用
欺诈手段获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勒令退还非法占用之地,同时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要求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若该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应对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此外,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纪律处分;
若构成
犯罪,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多占部分将被视为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
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