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及
使用权引发的争议,应当首先由相关
当事人通过协商予以解决。
通常在产生
纠纷之际,首要且最为常见的方式便是通过协商来达成共识。
在此过程之中,当事人需保持冷静与理智。
2、若争议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介入进行调解,并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权属地界协议书。
若争议双方仍未能就协商结果达成一致,则应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
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有调解之责,同时也应秉持公正、平等之原则,对双方进行妥善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
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
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