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遭遇破产危机时所累积的
债务,应由公司所具备的破产后剩余资产负责偿还。
若公司因无法完全清偿其所有债务而进入
破产程序,那么在破产后剩余的资产首先必须用来支付所有的破产费用及共同利益债务,然后再按照以下优先级顺序对其他债务进行清偿:
首先是破产企业
拖欠员工的薪资、
医疗费用、
伤残补贴以及
抚恤金等;
其次是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等;
最后是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
补偿金;
接着是破产企业拖欠的除上述款项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
最后是普通
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
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