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并登记在其名下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就此进行清晰阐述与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法律条款所述,此类行为视为父母对子女的一种无偿赠与。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房产尚未完成
过户手续之前,父母仍有权撤销这一赠与行为,进而收回房产所有权。
具体而言,《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
撤销权,可据此撤销
赠与合同。
但对于已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不适用于上述条款。
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还进一步规定了受赠人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赠与人便可行使撤销权:
(1)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赠与人
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负有
抚养义务却未能履行;
(3)未能按照赠与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赠与人的撤销权应自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