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拆迁所涉及到的个人具体状况及其相关政策要求,需要做细致入微的分析。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所涉及的住宅或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目的在于合法地拆除此项房屋并为其所有权拥有者提供相应的补偿。
拆迁补偿这一概念在实际操作中,依据土地性质的不同,可以细分为
国有土地上的
房屋拆迁补偿和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大类。
此外,拆迁补偿方式的选择也十分丰富多样,主要包括货币补偿、
产权置换以及结合型补偿等多种方式。
当拆迁政策明确规定被拆迁者有权自主选择补偿方式时,便意味着他们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做出明智决定。
例如,若原有的房屋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而通过拆迁获得的一至两处房屋的价值无法弥补损失,则拆迁方通常会额外支付资金作为补偿。
反之,若拆迁政策规定仅能实施产权置换,那么可能就不会再有金钱补偿,或者仅有货币补偿但却无房屋分配。
无论如何,
拆迁赔偿必须严格遵循法律
法规,一旦发现拆迁方存在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
申诉。
一般而言,拆迁过程中都会提供
安置房以及一定数额的货币补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