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不幸遭受
工伤事件时,除了可以获得由
工伤保险基金提供的诸如
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
伤残津贴等必要款项外,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亦有责任支付相应的
赔偿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为工伤职工提供合理的工伤住院伙食补助,同时保障其在外地就医期间所需的
交通费和食宿费权益;
支付工伤职工在
停工留薪期内应得的
工资收入;
根据
工伤等级发放适当的伤残津贴;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的
伤残就业
补助金等相关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