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债务人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之时,按照法律规定应根据以下流程完成
清算工作:
首先应由法院依法裁定其破产,发布正式宣告文书;
随后由专业机构即
破产管理人制定详细周密的
破产财产评估及变卖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通过后,根据具体情况执行并分配破产财产;
待
财产分配完毕之后,须再向法院提出申请,对
破产程序予以终结;
最终,按照规定办理公司的
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
民法院依照本
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
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
破产债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
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
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