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尽管非强制性要求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备案,但权利人也可自主决定是否实施这一程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未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面对善意第三方时,其效力可能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立并转移至
受让人时,存在两项必备条件以确保其
合法性和有效性:
首先,所签订的转让协议必须具备完全的
法律效力;
其次,转让方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置权。
在此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登记虽不作为生效的必要前提条件,但却是维护其对抗力的关键要素之一。
《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
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