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当事人对所
代理产品的定价水平持有异议,期望通过终止代理协议来解决这个问题,以下是几种可行的方法:
在经过双方深入协商后,双方均同意解约;
或者依据法律
法规规定,存在可以解除
代理合同的特定情形;
亦或是由于无法实现签订代理合同时设定的预期利益或目的。
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利提出终止合同的请求。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
经济损失,应当由在这场
纠纷中的责任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