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伪造信用卡或利用
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者;
(二)毁损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使用者;
(三)未经授权而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者;
(四)故意透支且在发卡银行催缴之后依然拒绝还款的人。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理解,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有信用卡的个人将其视为合法占有目的,超出规定额度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然不予偿还的行为。
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情况,应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
如果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或者未经授权而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及金额在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应当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
数额较大”;
若涉及金额在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则应当被认定为“
数额巨大”;
而当涉及金额达到五十万元及以上时,则应当被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冒用他人信用卡”这一概念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
(一)拾获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
(二)欺骗他人获得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
(三)通过
窃取、收购、
欺诈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然后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途径加以使用的;
以及(四)其他未经授权而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