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大市民们:
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以下内容将详细阐述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与细则。
首先,对于经过政府部门批准或者已经领取了
土地使用权证以及
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进行
拆迁,我们将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安置。
其次,对于那些在一九七八年底之前建造的房屋,虽然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但是权属明确,我们会将其视为历史遗留房产进行处理,在拆迁过程中,将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对其进行合法的补偿安置。
再者,对于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建造的房屋,如果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是拥有“土地审批手续”或者“土地使用权证”,我们也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另外,对于那些既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又没有“土地审批手续”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同时也没有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的情况下,如果被拆迁人确实存在住房困难,我们会考虑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最后,对于那些既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又没有“土地审批手续”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同时也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村镇建设许可证”的情况下,我们会将其视为
违法违章建筑物,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无偿自行拆除,不予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安置。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我们将按照每平方米30元至5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但是这并不包括在安置范围之内;
对于超过批准期限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我们会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无偿自行拆除。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