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或集体对土地拥有所有权,而个人仅享有土地的
使用权。
在特定情况下,若土地已依法划定归属单位或个人使用,则该土地的使用权应归属于依法获取该权利的单位或个人;
反之,若未经依法明确划定给某单位或个人使用,那么土地的使用权应属于土地所有者。
具体来说,
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国家,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则属于农民集体。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之成员进行
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及渔业生产活动。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通常为三十年。
发包方与
承包方之间需签订
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责任保护并合理利用土地,且须遵守承包合同中关于土地用途的约定。
农民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在农村土地使用方面,存在以下限制条件:
1、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但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时,如
当事人提出登记请求,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
2、在因自然灾害导致承包地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下,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时,应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办理。
3、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除非《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应依其规定执行。
4、若承包地遭受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5、通过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的,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转让、入股、
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