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针对那些由公民为了履行其作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员工职责而创作的作品而言,除了遵循本条第二款的具体规定之外,其著作权均应归属于作者本人所有。
然而,在此基础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仍保留在其业务领域内优先
使用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期限之内,除非得到单位的明确批准,否则作者无权允许任何第三方以与单位实际使用方式相同的方式来使用该作品。
对于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的职务作品,作者仅能享有
署名权,而著作权的其他相关权益则应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同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作者进行适当的奖励:
(1)主要是基于利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且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相应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以及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机构的工作人员所创作的职务作品;
(3)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或者依照合同约定,著作权应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的那部分职务作品。
《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