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对于
子女抚养费用支付事宜的
处理方式如下所述:
首先,双方需就应当承担的具体金额以及付款方式进行协商,若未能达成共识,则由人
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其次,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责任,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综合考虑并予以确定。
再次,若有稳定收入来源者,
抚养费用通常可以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进行支付;
而对于同时负担两名及以上子女抚养费用的家庭,其支付比例可适度上调,但一般不应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最后,若无固定收入来源者,抚养费用的数额则可参考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照上述比例进行计算。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此外,抚养费用应定期支付,具备条件者亦可选择一次性支付。
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用。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