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拆迁的补偿事宜,皆依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在详尽调查、公开
听证以及充分公告之后所制定的
土地征收补偿方案而实施。
补偿范围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将根据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然后以每平米的单价为标准进行计算;
其次,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用则会根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档次,并以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作为依据,每个月向其发放相应的补贴;
最后,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用则需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进行具体设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循此规定,不得擅自变更。
2、所谓“房屋拆迁”,是指基于国家建设、城市改造、市容整顿以及环境保护等多重需求,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现有建设用地之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同时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行为。
由于城市规划以及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城市
国有土地的
使用权将会面临再次分配,以便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然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往往需要拆除大量的旧有建筑,在原有的土地上进行全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
然而,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聚了原用户的资金投入与劳动付出,更是他们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此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导方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并对他们进行妥善的安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