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指出的是,即使
犯罪嫌疑人体质虚弱,身患严重疾病,也并非决定是否可予
缓刑判决的唯一因素。
实际上,法院在作出缓刑判决时,还需考虑其他多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被判处的
刑罚类型须为
拘役或短期的
有期徒刑;
接着,
犯罪人须确实展示出真心忏悔,并且法院认为如不对其加诸的刑罚进行姑息,亦不会对社会产生进一步的威胁;
最后,罪犯不得曾因其他
刑事案件被认定为
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对于普通缓刑而言,其适用的主体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者。
由于缓刑的性质是附带条件地免除原定刑罚的执行,这便决定了缓刑仅适用于那些罪行相对轻微且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分子,他们的所犯罪责被处以较轻的刑罚。
此处所述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系指
宣告刑,非
法定刑。
3、尽管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若其具备
减轻处罚的情节,且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则仍可适用缓刑。
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罪行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也相应减小。
反之,若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通常来说其罪行较为严峻,不论是社会危害性(包括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综合)还是人身危险性(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均较大,因此,将缓刑的适用对象限定为被判3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无疑是最为适宜的选择。
《
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