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对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有异议,申请
行政复议的时间通常被限定为60个自然日。
然而,若由于不可避免的因素或者其他合理原因而导致申请期超过了法定期限,那么该期限将从阻碍因素得以排除的那一天开始重新计算。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项具体
行政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时,应在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后的第60个自然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