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婚后所出的资金(包括贷款)无论是购置何种房产,无论该
房产证上是夫或妻任何一方的姓名,亦或是夫妻两人的姓名,皆认定为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在
离婚案件中,法院通常会判其
平均分配。
对于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夫妻中的其中一方即已承担了所有
买房所需的款项并且取得了该房产的
所有权证明——房产证,那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可以明确地将这处房产视为该方的
婚前财产。
因此,在
离婚诉讼中,另一方不得对该房产提出分割请求。
倘若在婚前,夫妻中的某一方通过
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房产,并且成功获得了房产证,而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贷款,那么除非夫妻双方事先有过其他协议,否则这处房产应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将会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平均分配。
当父母参与到子女的
购房过程中,他们在子女
结婚前的
出资,应被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
赠予,除非有其他特别约定;
而在子女结婚后的出资,则应被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同样,除非有其他特别约定。
《
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