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中,我们需要对受害者因事故所产生的
误工费用进行精确核算。
这部分费用主要依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长以及其实际收入情况予以确定。
对于误工时长的界定,需参考
医疗机构所出具的相关疗程证明文件,并针对导致残疾的案例,将核算范围延伸至鉴定定残日前一日为止。
至于收入情况,则需根据
当事人是否拥有稳定收入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计算。
对于拥有稳定收入的受害者,我们将计算其实际损失的
工资;
而对于没有稳定收入的受害者,我们将以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作为计算标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