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刑事案件的
拘留阶段,能够澄清案件真相,便应立即向检察院建议实施逮补程序。
若是超出37个自然日仍无法得出明确裁决,有可能导致嫌疑人解除
羁押,恢复自由之身。
根据相关
法规,普通的刑事案件拘留时限为最长37个自然日。
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関对于
被拘留者,如判定其需入罪,应于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逮补申请进行审批审查。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一时限可被延长一至四天不等。
针对流窜犯、惯犯以及
团伙犯罪等严重
犯罪行为的嫌疑人,提出审查批准的期限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而检察院方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补申请书后七日内做出
批捕或不予批捕的决定。
如检察院未能给予批捕,公安机関便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就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检察院以示交待。
此外,针对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及
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依法应采取相应措施执行相关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
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
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
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