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关于土地的争端可通过
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商予以妥善解决。
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双方必须是自愿的,即双方均有诚意进行谈判,最终达成一致共识;
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得将其意志强行施加于另一方,同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亦不得以非法手段进行干涉。
(2)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更不能损害到社会
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由于
土地权属不明确、范围模糊不清、地界标识缺失等原因引发的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纠纷。
经过双方协商之后,应签署权属地界协议书,并提交至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其次,若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向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
具体来说,调解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深入调查事实真相,明确责任归属,分清是非曲直。
(2)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阐明其中的利弊得失。
(3)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持原则性,同时也要具备灵活性。
(4)积极寻求相关部门的协作与支持。
再次,当人民政府介入处理时,即我们通常所说的“
行政处理”。
最后,当土地利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享有提
起诉讼的基本权利。
诉讼作为处理
土地纠纷的一种途径,主要包括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以及
刑事诉讼三种形式。
总而言之,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土地纠纷的处理通常由当事人自行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解,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干预,而当事人则可借助
诉讼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任何情况下都不应采取
违法手段解决土地纠纷。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