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征收拆迁房屋的过程中,对于房屋外围的空置土地而言,倘若该片空地属于被征收人所依法享有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之范畴,那么就应该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提出了《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
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请示》,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研究后给出了明确的回复:
在土地公有制建立之前,若有人通过购
买房屋的方式来使用私有土地,而当土地转变为国有之后,至今仍然持续使用这片土地,尽管尚未进行确权登记,但也应该确认现使用者对这片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应该将
当事人合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及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内,按照征收当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