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遭受
征地补偿款无法及时得到的问题,我们建议您首先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您可以通过向相关地方政府部门进行投诉控告的途径来寻求解决方案,亦或是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寻求公正裁决。
在此,我们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在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及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具体事宜,签订补偿协议。
”一旦补偿协议签署完毕,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都有权依法提起
诉讼。
其次,关于土地征收的概念,它是指国家出于
公共利益的需求,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同时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的
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规定,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
国家强制取得他人
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无需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