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土地补偿款项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按照相关规定,在全员获得通过的情况下,举行村民会议对
土地补偿费进行公平公正的分配;
对于属于农民个人使用的土地,该款项将直接发放至农民手中;
而对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该款项也将会直接送达至集体经济组织处。
2、同时,考虑到各地区的特殊性,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政策,制定公布出合理的区片综合地价,明确征收农用地时的土地补偿费与
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并制定出相应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方案。
至于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则应归属其实际所有者。
此外,社会保障费用将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
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这部分费用将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独立列出。
3、当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时,他们有责任确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得到及时落实,并且必须
保证这些款项的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若有关费用未能足额到位,则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