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情况下,
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次
债务人发
起诉讼,但在此过程中,他们必须同时向债务人提出
诉讼请求,而非仅仅起诉次债务人。
这种
诉讼被称为“
代位权诉讼”,需要将债务人作为第三方
当事人纳入案件,并把次债务人作为被告进行审问与裁决。
如果债权人仅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
民法院提起了代位权诉讼,却没有将
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则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补充追加该债务人为第三人。
当有两个或更多的债权人以同一笔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将这些案件
合并审理,以便于提高审判效率和公正性。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