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定居所
监视居住地点的具体规定为:
由
执法部门指定并确保安全。
同时,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决定与实施过程的合规性进行严格监管。
在实际执行中,监视居住应优先考虑安排在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家中进行;
若无固定居所或者在家中执行可能会影响侦查工作时,需得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同意,方可选择其他指定居所执行。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
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
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
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