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犯和直接实行者之间的显著区别在于惩处方式上的差异:
在处理预备犯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既遂罪犯的判决结果从轻或减轻其
刑事责任,甚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能予以宽大处理免除
处罚。
针对已开始实施实际
犯罪的人员,若已然达到
犯罪目的(既遂),便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严厉惩处;
倘若由于各种因素未能完成
犯罪行为致使其成为未遂状态,则可视情节轻重参照既遂罪犯的判罚标准给予轻罪或
减轻处罚;
至于犯罪过程中原告自动放弃并使犯罪侵害不再继续扩大的情形,如未产生任何实质性危害即中止,依法应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但若已经给受害方带来实质性的伤害或损失,则应依照罪行轻重适度减轻处罚。
《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
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
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
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