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过程中,
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对涉及范围内的每一座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地理位置、使用用途以及建筑面积等信息资料进行详尽深入的调查和登记,而房屋的所有者应积极主动地提供相关信息,以便于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及结论的准确得出。
最终的调查结果将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所有待
征收房屋的业主公开公布。
众所周知,评估报告一般会在征收补偿方案制定之后才会出台。
根据我国现行
法规的要求,房屋征收部门需要事先拟定详细的征收补偿方案,然后上报给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在收到该方案后,需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充分的讨论和研究,并将最终的讨论结果公之于众,广泛征询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
在
拆迁安置方面,通常是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来实现,双方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问题达成共识,并将这些内容明确规定在
拆迁协议之中。
然而,若双方无法就安置事宜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做出了裁决,那么这就成为了一项具有
法律效力的具体
行政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安置方式既可以是一次性解决安置住房问题,也可以由拆迁人通过提供周转房(或支付临时
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让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暂时性的居住需求,从而实现过渡性的安置。
如果确实无法一次性解决安置用房问题,则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过渡期的具体时长,如此一来,拆迁安置便可划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即一次性安置和过渡性安置。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