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支付代替通知金(NoticePayment)的法定条文阐述如下:
若
劳动者系自行提出
离职申请,则其雇主无需承担支付代替通知金之责任;
然而,在用人单位因非过失性原因而决定
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未能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则需承担支付代替通知金之义务;
此外,代替通知金的金额应为劳动者本人一个月的薪资,且通常应参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实际
工资水平予以确定;
在非过失性解雇的情况下,除了支付代替通知金之外,用人单位还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后,还有其他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