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
批捕,则应对涉案人员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否则便构成了
超期羁押。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案件的侦查审理工作尚未完结之时,对于
符合条件且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论是法院、检察院抑或是公安机关都应依法予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