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被
批准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员仍可依法申请进行
取保候审,只要该
行为人满足法定的取保候审资格与条件即可。
举例来说,倘若该人员有可能面临被判处
管制、
拘役甚至独立适用
附加刑,抑或是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足以造成社会安全隐患的话,该名犯罪嫌疑人便具有进行取保候审的资格。
取保候审,是指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尚未被
逮捕或者逮捕之后需要
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
起诉和审判,要求他们提供保
证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同时出具
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
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这种措施通常适用于罪行相对轻微,无需进行
拘留、逮捕,但是需要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