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事宜时,
仲裁委员会通常会在收到
当事人的
仲裁申请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
立案审理。
若未能给予回复或决定
逾期仍未做出,申请人有权以该项
劳动争议为由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对于已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将会在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个自然日之内完成所有裁决工作并结束案件进程。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