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若
醉驾人的行为构成了
危险驾驶罪,那么法院有权对其行为作出
刑事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醉驾者都将面临
刑事制裁,具体情况还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
首先,涉嫌醉驾者的情节较为轻微,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不被认为是实质性的
犯罪活动;
其次,如果
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
追诉时效期限,那么也无法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再次,如果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经获得了国家特赦令,从而免除了其应受的
刑罚;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经死亡,那么自然也就无法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
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每百毫升的驾驶行为。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
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