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前住房在
拆迁之后所换取的
回迁房屋,其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进行处置,主要依据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确认: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此类情形中,如果被拆迁的
婚前房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业,同时,业主在接受墙体维修和居民搬迁安置时选择了对房地产进行实物补偿,那么,除非被认为属于维修与搬迁安置的对象,否则这些房产往往会被视为对方的
私人财产。
然而,倘若配偶亦列入了维修和搬迁安置的范畴之中,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获取的房屋权益便应被视为夫妇二人的
共有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