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通常会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审判程序而选择不予提
起诉讼: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即法律直接明文规定的起诉障碍;
其次是
酌定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根据案情酌情考虑,认为不具备起诉必要时所做出的决定;
再者,如果嫌疑人之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情节轻微,且依据
刑法规定无需判处
刑罚或可予以免除刑罚,那么人民检察院也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外,当案件经过两次
补充侦查之后仍然存在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等问题时,也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还有一种特殊的不起诉方式——
附条件不起诉,即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检察机关可以暂时停止对嫌疑人的起诉。
《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