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若被追索
债务的
担保人为个人,其配偶的资产便不得作为执行标的予以执行。
担保责任乃基于担保人之个人身份而为,因此,仅能针对担保人个人的财产实施
强制执行措施。
若欲对担保人及其配偶共有的财产进行执行,亦需先对该等
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后方得依法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如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
担保行为未获得夫妻双方的共同认可,此时视为夫妻各自独立承担的担保责任,仅可对各自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关于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夫妇双方所得的
工资、奖金及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以及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四)
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其他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