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进行劳动仲裁往往需要耗时约45个工作日,仲裁庭须从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仲裁申请之日算起,在四十五日之内完成裁决工作。
倘若案件情况过于复杂,致使裁决工作无法按期完成,其延长时间亦不应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对于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者,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
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