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产停业所导致的损失补偿问题。
首先,在政府相关的房地产
拆迁机构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实施拆迁之前,都必须先与被拆迁方签署一份详细的
拆迁补偿协议,以此确保对被拆迁者给予合理且适当的
经济补偿;
其次,根据不同类型建筑物的特点差异,其相应的
拆迁补偿方案以及具体补偿标准也会有所区别。
再次,当涉及到经营性建筑的拆迁事宜时,尽管并不会为
营业执照本身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但是对于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的被拆迁单位或个人来说,他们仍然有权获得因停产停业而产生的损失等方面的补偿。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