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律师在此提供关于安置
补偿金的法律观点如下: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在因
公共利益需求而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之后,出于保护农业户口群体仍能维持基本生计的考虑,针对因土地权益丧失导致生活困境的农民所提供的一种援助性补偿措施。
通常而言,安置补助费应归属实际安置者,即谁负责安置,谁便有权获得这笔款项。
若被征收人选择放弃安置,则可直接领取相应的现金补偿。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需要进行安置的人员,若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则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该组织,由其进行管理与支配;
若由其他单位承担安置责任,则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安置单位;
如无需统一安置,则安置补助费应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经其同意后用于缴纳其相关的保险费用。
”此外,法律还明确要求市、县级以及乡镇级人民政府需切实履行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