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已经取得了对方的同意,否则,夫妻中的一方擅自以
夫妻共有财产进行
抵押的行为是法律所不认可和承认的,因为这属于一种非法处置的情形;
在婚姻关系尚存期间,双方所获得的任何收入,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每一方都享有平等且合理的处理权利;
然而,如果其中一方未经过相互协商就自行将夫妻共有财产用于抵押,那么这种行为便是一种擅自处置
夫妻共同财产、侵犯另一方
财产权益的行为,其性质非常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