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无书面借据的情况下,
借款人仍有权要求归
还贷款。
债权人可根据与借款方的沟通记录(如短信)、微信或者其他通讯软件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银行转账凭证等多种方式来收集和保存相关
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进行追索。
2.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明确规定,当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时,必须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
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3.如果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并未载明债权人姓名,那么持有这些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然而,若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则该案将被
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