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犯罪分子利用
伪造或
虚假身份证件来申请和使用
信用卡;
(二)采用已经过期、无效或者被注销了的信用卡;
(三)擅自使用其他人的信用卡;
以及(四)故意透支超出规定的额度或者
逾期不偿还的。
上述的“故意透支”指的是,持卡人为了达到
非法占有的目的,未经允许,超过核定额度或者逾期超出规定期限透支,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促也仍未还款的恶劣行为。
对于那些
盗窃他人信用卡并擅自使用的
犯罪行为,将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给予相应的定罪
处罚。
如果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虚假身份证件申请的信用卡、被废弃的信用卡或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及金额高达5000元到5万元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认定为“
数额较大”的
犯罪情节;
而如果涉及金额达到了5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则应认定为“
数额巨大”的犯罪情节;
若涉及金额超过了50万元,那么就应当被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所谓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拾获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并擅自使用;
(二)欺骗他人获得信用卡并擅自使用;
(三)通过
窃取、收购、
欺诈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然后通过网络、通信终端等途径使用;
以及(四)其他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