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男方决定通过
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时,首先需明确其告
申请离婚的案件应归何地的法院审理及裁决。
按照法律规定,此类案件通常由被告方
户籍所在地的法院
管辖处理,若被告方的常驻地址与其
户籍地址并不相同,则通常以被告方的常驻地址作为
管辖权依据归属相应法院来审理该案。
接下来,男方需要准备好相关的
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正式的
起诉状、
结婚证书以及能够充分证明其提出
离婚请求的相关
证据资料,由其本人或委托
代理人亲自前往法院提交
立案申请。
在起诉状中,必须详细列明
原告与被告双方的
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以及各自的现居住地址。
在完成立案手续后,将会进入到送达、开庭等一系列法定程序环节,随后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案件进行调解或审判,并最终出具调解书或
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