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连续两次续
签合同之后,能否在第三次选择放弃
续签呢?
在连续签订两份定期
劳动合同时,若在第三个周期内企业选择不再续签,这便涉嫌
违法行为。
所谓“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是指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双方约定并未明确设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充分沟通协商,完全有可能订立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当企业对劳动者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本人也未出现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任何情形时,那么在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